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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个人名义给别人公司到国税局开发票可以开吗?

其他 2023-06-04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可以去税务局开发票。
    个人(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但是前提是个人(自然人)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销售等。比如个人把自己的货物销售给企业,或者是个人给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等。
    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前提是,个人(自然人)是销售方,即个人是收钱的一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必须要有真实业务交易,不得虚开。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个人可以去税务局开发票。个人从事独立劳务,需要开具发票的,需要持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相应的增值税(3%)或者营业税(5%)以及相关的城建及教育附加税费,取得的票据即可提供给雇佣你的单位,作为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 个人(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但是前提是个人(自然人)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销售等。比如个人把自己的货物销售给企业,或者是个人给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等。
    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前提是,个人(自然人)是销售方,即个人是收钱的一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必须要有真实业务交易,不得虚开。而题主描述的,则涉及到虚开业务了。
    如果题主去住店消费了,住宿发票就应由住宿服务提供方开具,而不是消费者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根本问题是我国大量使用现金交易。法律依据:【拓展资料】
    【拓展资料】
    在使用现金购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不要发票,卖方就不用开发票。
    虽然按照税法不开具发票也应该计入收入进行纳税,但是如果卖方不申报纳税,特别是大量无票交易可能购买和出售都不入账进行帐外循环,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很难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如果是生产企业,税务局通过对相关指标的评估,比如副产品,用电量,用水量还可能控制,如果是商贸企业,特别是小型商贸企业,税务局既没有精力有没有能力去对他全部销售完全掌握,目前最多只能是通过房租人工之类的进行反推吧,定额基本上就是这么算出来的。
    但是这个应该是最低值,同样面积商铺肯定是要让销售额最低的也能负担起的税负,销售额高的当然就对应的发票定额就不够用了,能不开票就不开票了。
    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要减少现金的使用,人行最新的《现金使用办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了,年内就能出来,应该会对现金有更严格的规定。
    同时也税务局也必须获得一定金额以上现金使用的信息,应该是从银行信息中找出疑点信息而不是有疑点信息才从银行比对,这个新的《征管法》也早已进入立法序列等待审批了。
    国外税银协查可以到这个地步,如果个人在银行贷款填写的收入证明与个税申报不符,甚至会跨国协查个人收入,最终结果是在金融诈骗和逃税罪之间二选一,怎么都会进去的。
    个人所得税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先不用缴纳。付款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论上是这样,每个人每年12万以内的收入可以用尽各种扣除项,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带上身份证和合同,对方开票信息去税务局就可以代开了。
    未来可能会有个人的年度汇算清缴,国人的发票意识会越来越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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