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结婚一年有了孩子,孩子才6个月,房子是我对象婚前买的婚后每个月还贷款,我是女方,名下没有房产,并且有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离婚了我有居住权吗?可以住几年?我们结婚一年有了孩子,名下没有房产,并且有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离婚了我有居住权吗?可以住几年?

离婚 2019-03-08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 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买房男方首付,女方还贷款。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十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分割方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及贷款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未还贷款为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贷款及利息按照房屋全款的比例应有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
    计算公式:夫妻一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 房屋现价 × {(房屋原价 — 另一方首付款 — 房屋剩余贷款)÷ 房屋原价 ÷ 2 }
    举例说明:如房产购买时价值100万(包含贷款利息)甲首付30万,甲乙结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40万,房屋增值到200万,如果此时离婚甲乙不能达成协议起诉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一般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甲,剩下30万未还贷款为甲方个人债务,乙方对房屋的权利为40万(夫妻共同还款额)÷2(每人占一半)×2(房屋增值的比例)=40万。
  • 首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贷款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加名取决于双方协商,看男方是否愿意加上您的名字。加名的法律意义在与赠与,如果加名时注明的是按份共有,则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则是一人一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日喀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