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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要式合同是否要交给对方定金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6-05 1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合同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会产生“定金”合同的效力,对方收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约定的是”定金“,定金合同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订立的,因交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合同有下列特征:定金是实践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定金是对主债权的担保;以及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即收取定金的依法违约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交付定金的一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合同约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会产生“定金”合同的效力,对方收受的财产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约定的是”定金“,定金合同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订立的,因交付定金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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