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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十几年了,父亲重组家庭,欠债!我已出嫁,讨债的人来我家威胁恐吓!说还会再来!但是我没有录音到,因为家里有小朋友,怕那人再来!可以先报警备案吗?父母离婚十几年了,父亲重组家庭,欠债!讨债的人来我家威胁恐吓!但是我没有录音到,可以先报警备案吗?

离婚 2019-03-11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没有收回的欠债分给了子女,属于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子女可以去索要债务主张债权。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合同法》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偿还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举证该债务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还的,债权人有权起诉。债务人威胁债权人的,可以报警处理。债务纠纷,警方不会受理,只能起诉。但威胁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报警。报警的行为,不影响债务的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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