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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12月3号在哈尔滨发的快递,邮到上海,8号显示派送,给派送员打电话是空号。之后联系寄快递的人,就说给我查,说好像在上海,到今天,中间打过很多电话,没有什么结果,也在邮政消费者申诉平台申诉,今天打来电话说,快递已经丢失。他们只管协商,结果不服的建议走司法途径,表示只赔300块钱。我是今天才知道快递丢了的,之前给XX快递打电话,说没丢,一直在找。我的快递是大约12双鞋,但一定超过10双了,价值5000多,我想问问走司法途径能赢吗没有什么结果,结果不服的建议走司法途径,我是今天才知道快递丢了的,问问走司法途径能赢吗

诉讼 2019-05-30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
    (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快递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的问题,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查发现,一些民营快递公司,都有“保价”业务,只是收费和赔偿方式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
    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邮寄物品的安全和时限都很难保证,一旦丢失基本无法查找,消费者受损失后索赔无门。
      司法实践: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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