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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媳妇结婚在村里没有房子,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现在想申请宅基地建房,怎么申请呢?

房屋产权 2023-06-07 0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户口,但没有房子和宅基地,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在村里建房:
    1、从同一村集体的成员手上转让;
    2、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法律分析:在农村的话,可以去管理房产宅基地批一块宅基地,如果你自己有地的话,也可以批你自己的土地盖房子。
    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可以申请,但是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以下条件满足便可申请自建房: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4、多子女家庭、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5、持乡(镇)、村、社证明,申请建房户所住房屋确属危房,需改、扩建的;
    6、国家、省、市、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移民搬迁需使用集体土地的;
    7、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农民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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