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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前通知。没收公立学校学生的充电线和插板,并承诺下学期归还结果不归还

行政处罚 2023-06-07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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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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