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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夏区闲置房物业费的缴纳标准

物业管理合同 2023-06-08 0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空房物业费应当按照标准全额收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区内有尚未完工建筑的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规定标准的15%~30%;办理过户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空房与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 空置房是否必须收全额的物业管理费,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空置房即使未使用也是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但一般来说,空置房无须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我们来看几个地方的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空置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交付但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物业服务最高不超高60%。可见,空置房是否必须收全额的物业管理费,需要根据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来确定。法律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三)尚未出售的,按照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 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对空置房缴纳多少物业费有不同规定。
    一、《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公司按正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二、山东菏泽的规定是,办理空置房手续的空置房超过一年,应缴纳60%的物业费。石家庄市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则只有20%。
    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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