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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付后,业主可以向房屋管理局投诉吗?

业主维权 2023-06-08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带正常生活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有: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纠纷;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引起的纠纷;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纠纷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屋交付常见的纠纷:
    (1)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
    (2)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迟延交付房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5)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6)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7)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8)规划、设计变更
    (9)前期物业纠纷
    (10)交纳税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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