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水力发电运行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谢谢

其他 2023-06-0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如下: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2、从事高空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特殊工种如下: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法律分析:特殊工种是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德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