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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被教育局拿走了,能要回来吗

其他 2023-06-09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档案不能由自己拿,档案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档案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 档案丢失可以进行补办,补办内容:从高中到大学的各种学籍材料入学通知、学籍卡、成绩单、毕业证高考名册、毕业学校、填报志愿、高考分数、录取通知等;大学里每门课程的学分、毕业鉴定、毕业论文等,工作后的报到证、招录手续、劳动合同等且这些材料都需加盖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立案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
    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 不签三方协议的,档案可以选择寄回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中心代为保管,也可以由学校档案中心代为保管。如果签订三方协议的,则档案可以选择交给用人单位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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