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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时工,没签合同,没买社保,受伤了,能走工伤吗

社会保险 2023-06-09 1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临时工受伤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 若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由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才能申报工伤。 【相关延伸】 问:职工工伤单位如何申报?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临时工受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规定如上。
  • 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受伤员工也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依法提交能够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材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临时工工伤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拒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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