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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烟草营业执照可以变更地址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6-09 2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地址变更需要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房屋租赁合同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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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执照地址的变更应根据以下流程进行:
    1、准备材料。将变更申请书、委托书、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准备齐全。根据要求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地址核查。到地址核查窗口,提交委托书和房产证复印件。还需要当场在工商局那边领一张确认变更地址的通知。预留公司开门人的电话以及地址核查。递交资料后,办公人员会要求登记公司的信息,以及一张通知单,如果地址核查没问题,就可以带着单子领取地址变更通知书。
    3、到办理窗口提交资料。地址核验后,按照通知上的时间打电话预约办理事项,到相应的窗口领取地址变更通知单和提交资料。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各个窗口工作人员会告知。
    4、领取营业执照。一般资料提交上去后5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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