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负全部责任。
一般情况而言,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解释》规定: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
特别是在办理红白喜事、自建房屋、农忙抢种抢收时,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俗。
这种情况体现了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传统社会风尚。但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在所难免,此种情况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帮工作为社会生活特别是民间的常用语,有多种含义。主要有:
一是指相对于主要工作承担者的次要、辅助或协助工作者,如为厨师打下手者;
二是指与因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的雇员、职工、工作人员相对而言的无偿提供劳务而不收取报酬者;
三是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所指的相对于企业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帮工,是指第二种含义。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