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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是否可以不告知单位具体疾病,但出示需要休病假的那部份医院证明?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11 2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向单位请病假需要提供下列证明:
    1、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书要有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有效;
    2、以及符合单位要求的请假条,写明请假的理由、期限等内容。法律依据:向单位请病假需要提供下列证明:
    1、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书要有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有效;
    2、以及符合单位要求的请假条,写明请假的理由、期限等内容。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请病假一般需要正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职工应出具该证明材料,并依法向单位提交请假条,经单位的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就可以休病假。如果暂时无疾病诊断证明的,可以申请事后再补。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一般会规定劳动者请病假需要医院的证明。如果劳动者假装患病请病假,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则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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