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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需要手术,需要休息三个月的病假,公司能批准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6-12 0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员工请病假不需要公司批准。病假是人体在患病后所自然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鉴于是否生病、疾病严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疗必须是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单位,因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是员工休病假的唯一依据。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管理需要,通常要求员工履行一定的请假手续,并且要求提交病假单、病例、缴费凭证等材料,但是这些只是员工向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文件,公司也仅仅是形式审核,并不是批准。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法律分析】
    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患病职工可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享受病假。雇主不批准病假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员工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公司就一定要批准病假。
    如果公司制度明确规定了病假和辅助材料(病历、病历、检验报告、用药清单等医疗资料)的处理程序,员工将按规定完成病假的程序,用人单位不得批准病假。如果用人单位对病假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员工提供真实的诊断证明后拒绝批准病假将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有病休和享受病假待遇的权利。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不批准。劳动者只需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资料给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请病假即可。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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