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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脚趾元节趾骨,第二趾趾骨骨折能评定残疾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2 0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足部骨折应属于轻度的二级伤残。具体能凭几级伤残要看骨折严重程度以及恢复的情况,如果在脚部恢复有坡脚以及其它的运动障碍,一般以评为二级伤残,如果脚部在骨折后恢复良好,在平时走路的时候也没有疼痛,一般是不能评为伤残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骨折到下列程度可以评残: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或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等。法律依据:骨折到下列程度可以评残: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或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
    1.2
    凡符合
    5.
    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右足第2趾骨骨折工伤可以评十级伤残。
    第九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和住院所花的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残疾者使用的辅助器械费用等。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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