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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离开五年后,与男方没有任何联系,但仍保持婚姻关系,男方财产是否与女方财产有关?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6-12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下:
    1、一方在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工资、收益、受赠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赔偿、专用物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2、离婚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法律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的所有合法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老婆需要用钱,只要用途合法,老公应该在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给予。至于离婚还是不离婚,要看的夫妻感情破裂了没有。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了,可以离婚。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离婚时,涉及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人身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的身份关系,不再是法定的配偶关系。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对于双方确实已经被判决离婚或者登记离婚的,这时候当事人就不能再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问题,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后的一年内,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仍然有所争议,这时候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先有关处分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书。换句话说,离婚后仍然可以起诉,只要涉及的是财产问题,但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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