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金的退还:三金一般以结婚为前提的赠送给女方的,因此男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只有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男方才能主张女方返还三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