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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索赔 2023-06-13 0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地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Ⅰ级伤残的标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Ⅱ级伤残的标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
    3、Ⅲ级伤残的标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1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工伤伤残的鉴定标准:例如劳动者具有两个以上横突骨折等情形的,可鉴定为工伤九级;如果具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情形的,可鉴定为工伤十级。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
    9.2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5.
    10.2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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