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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和你商量一下。衣服有问题有三包吗?

消费者维权 2023-06-13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衣服质量问题三包规定如下: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衣服不包换的范围有哪些
    衣服不包换的范围如下: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衣服质量问题三包规定如下:
    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它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天灾人祸等原因,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衣服三包规定的内容有: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三包时间规定是什么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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