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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电动车相撞,我直行他左转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6-14 0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直行车与左转电动车相撞根据情况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 法律分析:报警处理,由交警勘察完现场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及证人情况后,依法划定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认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认定书后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 法律分析:直行车与左转电动车相撞根据情况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2.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4.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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