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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课堂上扇我耳光我该怎么办,他不是第一次了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4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老师殴打、体罚学生的,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3、老师殴打、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老师不得体罚学生。可以到教育局举报该老师和校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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