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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让我家孩子扫了几个月的地,算体罚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5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惩罚一般可分为社会性惩罚和生理性惩罚。
    1、社会性惩罚。也称心理惩罚,具体有以下两种做法:自然后果的惩罚;剥夺性惩罚。生理性惩罚。实际上就是体罚,这在幼儿园也是应该禁止的。
  •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严禁体罚学生”;《教师法》第37条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幼儿园的教师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幼儿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法律上是严禁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若对其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法律会追究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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