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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几次被抓,可以直接开除学籍吗?

刑事拘留 2023-06-16 2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除学籍是一种处分,只有在学生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后学校给予学生本人所有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处理,开除学籍需要经过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备上级教委,同时处分记录放入学籍档案。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 法律分析: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 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 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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