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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初三,晚课体育老师让倒着跑结果摔倒导致左手腕桡骨远端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学生上学路上摔伤,由学生的监护人负责。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害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学校摔倒骨折的,因为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学生在学校骨折的,侵权第三人对学生负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可以不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孩子体育课上受到伤害的负责主体:一般是由学校负责。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对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是其他人造成孩子摔伤的,学校未尽到职责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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