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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门诊费用能否拿回当地报销?

社会保险 2023-06-18 1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I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跨省i ]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地区,参保患者门诊看病医保支付的费用直接由医保与医院结算,不用病人垫钱后再回参保地报销。
    财政补助支出是指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安排的,具有补助性质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领取的无须单独报账的预算内资金,支出都属于财政补助支出。如残疾人证鉴定费,一些地方规定鉴定费由地方财政出资补助,这部分就是财政补助支出。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四条 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 外地看病可以回本地报销,但是对医疗费产生的情形有特殊规定。根据社保相关政策的规定,因出差、探亲、休假等特殊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回参保地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门诊进行报销,但报销的比例很小。
    门诊费用补助:A,实行门诊统筹的乡镇的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予以30%的现场补偿,每人每日次封顶8-10元,未达封顶线的按“单次补偿比例”个人年累计封顶为200元。
    B、没有实行门诊统筹的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凭合作医疗直接冲减门诊家庭帐户,在本乡镇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的,凭门诊发票回本乡镇卫生院核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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