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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是对方全责,能否工伤赔偿和对方赔偿一起拿?如果评到伤残鉴定对工作是否有影响?能否工伤赔偿和对方赔偿一起拿?如果评到伤残鉴定对工作是否有影响?

工伤赔偿 2019-03-01 15: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关键要看是否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单位不予申报的本人可以在一年内申报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自行承担赔偿。
    2、如果不具有劳动关系,可按雇佣关系直接向雇主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协商不成的可提供证据向法院起诉。
    3、我擅长处理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详情欢迎来电细谈或预约面谈,以便更好地为你分析和解答,济南邢波律师。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车祸遭受伤害的,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工伤,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重赔偿。
      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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