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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政府盖章的证明是否有法律效益

其他 2023-06-20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分情况讨论。不一定对任何事情都有效。政府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所盖的公章一般是起证明的作用,并非说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只是一种向社会或特定的人告知某一事项,没有具体执行内容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 法律分析:需分情况讨论。不一定对任何事情都有效。政府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所盖的公章一般是起证明的作用,并非说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只是一种向社会或特定的人告知某一事项,没有具体执行内容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 一、盖公章的证明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1、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什么样的证明在法律上没效
    法律上没效的证明如下:
    1、证据与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
    3、证据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内容不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6、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合同成立是否必须加盖公章
    不是。签字或加盖公章是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必须盖公章才能生效。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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