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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在家里,没有医学证明,又被我收养了,怎么登记?

收养 2023-06-21 1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者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经过审核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孩子没有出生证明,不能上户口的,需要补办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然后才能上户口。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之后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该福利机构收养并依法为其申报户口登记,公民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如果公民已私自收留的,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然后去公安机关为其申报户口登记。
    没出生证明,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会有不同的登记户口的处理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上户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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