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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关系?

土地纠纷 2023-06-22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我国民法典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与物权相当的救济手段,将其规定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当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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