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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带班,不把我的工资单上报财务,我的工资迟迟拿不到

讨薪 2023-06-22 1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工资拿不回来报警作用不大。对于经济上的纠纷,应当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这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范围。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发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工资拿不回来报警作用不大。对于经济上的纠纷,应当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这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范围。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发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工资不发报警是有用的,但是用处不大。如果单位不办理,可以携带与单位的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工商登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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