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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较重需到外地就医医院拒绝转院证明

消费者维权 2023-06-23 0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当地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怎么办
    1、当地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处理方法如下:
    (1)与医方协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开转院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1.转出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
    2.转入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专用章);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 转院证明是为了病人病情需要转高级别医院后还能够享受高比例医疗报销的必须手续,这个证明存在的价值主要在于可以提高患者的报销比例,一般来说与当地医院的利益并与太多牵扯。不过严格意义来说这种证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当地医疗水平不能满足患者的病情需要,第二是转诊医院必须在转诊目录内。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1.医生拒绝开转院证明,主要是对“大病”界定的把持对各级医疗机构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度以及能否治疗的程度也没有可操作性,是属于模棱两可不担风险的“不担当”境界
    2.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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