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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在单位申请的公租房还能住吗?

其他 2023-06-23 0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退休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分析:退休了如果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各地规定标准是可以申请公租房的。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单位的公租房退休以后应该还是可以住的,到了退休以后,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可以跟单位买断,公租房分配给职工时,当时应该有“租赁证”,租赁证等同于房产证。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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