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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属再婚,婚前男方有住房,婚后二人共同居住,房产证没有添加女方名字,现共同生活20年,感情彻底破离,离婚时女方对该住房有没有财产分割权?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6-23 0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离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的分割方式:如果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得进行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买房,婚后加了配偶名字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该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屋可以竞价取得。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可以将房屋拍卖,然后分割拍卖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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