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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病情加重,能否申请重新认定

工伤索赔 2023-06-23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后劳动者的病情加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是对之前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
    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工伤认定后病情加重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也是可以进行重新认定的。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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