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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女儿是否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赡养 2023-06-23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同时子女作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1、赡养老人儿女义务是同等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老人的儿子与女儿具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其不会由于性别或者遗产分配等原因导致其赡养义务不一样,但是其儿女可以自行协商分配赡养义务的承担。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子女作为老人的法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物质上的赡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3、精神上给予慰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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