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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集到的哪些证据要及时通知法院

刑事辩护 2023-06-24 0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分别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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