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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自习课笑出来,被罚晚放学十分钟,抄学生手册20遍是体罚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24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变相体罚的行为有哪些
    1、变相体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2、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变相体罚的概念
    1、是不接触学生身体;
    2、是采用非人道方式;
    3、是使学生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产生与体罚相同的危害学生身体健康或其他违背人格尊严的后果。根据这个定义,如果教师责令学生当众脱裤子、脖子上吊破鞋等行为,即属非人道地对待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
  • 法律分析: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罚抄。罚钱。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敲教鞭,甩东西。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侵权。体罚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回器物打、罚站、顶砖答、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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