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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商业保险公司能否理赔?

交通肇事 2023-06-25 0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保险理赔是可以的,但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约定逃逸不进行赔偿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逃逸中的,商业保险的不理赔的,但是,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做特别提示的,或者没有明确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即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交通事故逃逸中的,商业保险的不理赔的,但是,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做特别提示的,或者没有明确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即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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