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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官司,为了转移家庭资产,老公和我办理了假离婚,但是还是和以前一样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在官司结束后还没有补复婚就出现了小三和家庭财产被小三傾占,请问,我们还能不能算是事实婚姻,我能不能追讨小三拿走的钱还是和以前一样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能不能算是事实婚姻,能不能追讨小三拿走的钱

婚姻家庭 2019-03-18 06: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 “假离婚”是市民口头的通俗叫法。事实上,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凡是出于自愿并办完合法手续的都是真离婚,从法律要件上夫妻双方履行了正常的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公证人员说,经常碰到一些市民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而离婚,比如为了买房、超生或者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但结果却弄巧成拙。
    夫妻间的“假离婚”,却是法律上的“真单身”,相互忠诚与抚养的义务也随之消失,一纸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约定子女抚养权,领取离婚证后,彼此间就不再收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
    公证处提醒市民,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切勿为了规避法律法规而离婚,许多人因此而悔不当初。一旦弄假成真,就可能面临人财两空无处诉的风险。因此,面对离婚协议需谨慎,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可马虎。
  • 你好,离婚后要求财产分割有几种情况:
    1、离婚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
    2、离婚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离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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