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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不会受理涉外离婚案件

涉外婚姻 2023-06-25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外婚姻离婚一方不到庭的,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法院不会对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如果是被告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被告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受理此案,会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如果一方在国内定居,而另一方在国外居住,则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回国定居,则按照一般的诉讼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法律分析:涉外离婚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受理此案,会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如果一方在国内定居,而另一方在国外居住,则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双方都回国定居,则按照一般的诉讼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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