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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报警了,打120了,离开现场属于逸事逃逸吗。如果是,怎么判。

交通事故 2019-03-02 1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您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离开是不构成的,而且是只轻微刮擦,没有人员受伤,问题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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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并非必须吊销驾驶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没有逃逸情节的,两年后可以重新申领驾驶证。法条依据: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8种情形之一,驾照都会被管理系统自动注销。  
    1、即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来换证的;  
    6、年龄在60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即代号为A
    1、A
    2、A
    3、B
    1、B
    2、N、P的机动车驾驶人)及2004年5月1日前办理的C证驾驶人,每年应当将《身体条件证明》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交给有关部门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7、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报警的。但由于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所以一般很难划分责任,除非你保留了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等。否则仅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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