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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大二女生,我的姐妹被一个人追求但是我姐妹不接受,他先是对我姐妹进行骚扰,网络谩骂,然后我姐妹拉黑删除他,但不知道他以什么途径找到了我的联系方式,之前加过我的微信然后我删掉了,今天凌晨四点钟打来电话骚扰我,然后又发短信给我让我姐妹去喝酒,我很担心这种情况还有第三次发生,我和姐妹只想好好在学校读书

网络诈骗 2023-06-30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学生受到网络暴力应该及时与父母师长沟通,寻求帮助。父母可在区分该行为的性质基础上实施相应行为。如该网络暴力行为构成侵权的,可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相关侵权信息。
    如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提起刑事自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 以下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
    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 人格权受侵害的处理方式为: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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