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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五年前未婚生了个孩子,被她父母送给了别人,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方给了7千块钱营养费,现在孩子亲生母亲想要回孩子,朋友因为这些年心里的折磨和思念一定想要回孩子,也愿意给对方收养人补偿,但中间介绍人不愿意告诉收养方的消息,请问该怎么办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现在孩子亲生母亲想要回孩子,朋友因为这些年心里的折磨和思念一定想要回孩子

离婚 2019-05-08 2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协议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二)诉讼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的,只需要去法院备案后,就可以变更抚养权了。但是如果对抚养权变更协商不一致产生争执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但是,在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后,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况以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收入证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红收入等项。收入证明应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工资条加盖财务部门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 怎样办理收养手续?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   除以上两种人的收养以外,社会上的收养,如由父母、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的送养,都可以按照第二种或第三种形式办理收养手续,不论是采取第二种还是第三种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所签订的协议都应符合《收养法》。如《民法通则》第58条的有关规定,即不得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否则,所订协议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收养人还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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