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冷静期期限为30天,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双方未共同领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里的三十天,实际上是两个三十天,一个是冷静期三十天,而另一个则是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所以离婚申请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之内递交。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起诉的程序:
离婚起诉的程序:
1、当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请求离婚的证据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缴纳诉讼费用;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