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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记者上门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录视频,录音,可以要求删除嘛

侵权赔偿 2023-07-02 1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当事人出示的对话录音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以及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一、如果录音证据不符合以下要件,就不成立: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行为人通过有线、无线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转载视频,且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视频,属于侵权行为。未经视频所有权人许可,擅自转载他人视频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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