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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你??就是欠条我没有签字??那么我应不应该和我前夫一起偿还这笔钱??我们离婚的时候是个自经手的债务个子偿还??但是现在已经起诉了??债务还得由我偿还我想问你??就是欠条我没有签字??那么我应不应该和我前夫一起偿还这笔钱??我们离婚的时候是个自经手的债务个子偿还??但是现在已经起诉了??债务还得由我偿还

离婚 2019-03-18 19: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的证据起诉债务人。
  •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仅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时适用上述原则,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应适用该原则,例如:
      
    1、原告放弃现存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园、粮食等的分割,被告要求原告分担所欠农业税费。因税费是按农民纯收入的5%征收的,原告放弃了收入这一实际权利,就不应当负担对应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这一要求应予驳回。
      
    2、原、被告婚后因无共同财产,各自借款,原告学习理发、裁剪,被告考办驾照。离婚时,双方均举证该债务犹存。劳动技能既不能转移,又不能分割,且本人受益,只能判决各自负担偿还义务
      
    (二)违法者责任自负原则
      夫妻间负有法定的相互扶养这一作为义务,一方故意不履行的,属虐待、遗弃行为,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为生活、医疗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因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由违法者全部负担。
      
    (三)离婚协议、判决效力只及于本案当事人原则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其立法本意体现了公平原则。其中既肯定了财产约定的效力,又制约了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失衡。相对来说,在债务方面,是否应适用上述原则呢,来看一例:甲婚前创业不顺,债台高筑,与乙结婚后,在共同经营期间,收入颇丰,清结巨额外债后略有盈余,不久夫妻劳燕分飞,争议焦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甲的个人债务,甲的单纯受益导致乙独吞苦果。如乙请求补偿,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妨考虑适用上述原则。
  • 欠条不是以借贷关系为前提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没有任何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签订欠条。根据我国《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合同要件(适格当事人、确定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签字盖章按手印)、双方意思表示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借条、欠条等)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⑥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⑦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⑧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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