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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回答德州修道占地是否有社会保障

土地纠纷 2023-07-03 0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保购买的标准,依据当地出台的规定执行。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30。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社会保障关系。是在国家和社会组织、筹措、运营、发放及监督管理社保基金中保障主体间形成的关系
    1.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2.社保实施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
    3.社保机构与社会成员间的关系
    4.社保机构间的关系
    5.社保基金的运营关系
    6.社保监督关系
    1.调节收入差别,缩小贫富差距
    2.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
    3.推进我国企业制度改革
    4.维护社会稳定
    5.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萌芽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1824年英国颁布《济贫法》确立了公民的社会救济权力。
    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以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典》为标志,揭开了欧洲乃至世界范围的社保立法序幕,并形成各个特色与类型。
    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不同以及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各国在社保制度的创制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
    有联邦德国模式、福利国家型模式、苏联东欧国家模式、东南亚模式。
  •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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