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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孩子在幼儿园骨折了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03 16: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幼儿园骨折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处理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途径有:
    1、学校可与受伤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协商解决;
    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学生在校骨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对学生给予赔偿。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能学校证明自己尽到责任的,学校就可以不承担学生在校骨折的责任,骨折是他人造成的,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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